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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11年3月18日起,台灣護照(效期至少六個月以上),進出馬來西亞觀光免簽證,可停留15天,入境海關時,須持有回程的機票備查。


開放台灣護照免簽證入境馬來西亞之機場如下:吉隆波KLIA、新山、檳城、蘭卡威、亞庇、古晉、新山。


※相關資訊請查詢: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
入境超過15天需申請觀光簽證,所需備資料如下:
01.請準備台灣護照正本(效期至少六個月以上)。
02.2吋6個月內近照1張(白底大頭照,同身份証、護照規格)。
03.需3個工作天。

◎簽証處地址:台北市敦化北路205號12樓1208室,電話:02-27167580
◎另請提供客人地址及聯絡電話,以供簽証表格使用。

貼心提醒~特別注意事項
01.馬來西亞不接受雙重國籍,只能持1本護照進出,強烈建議凡持有多國護照者,一律須辦妥馬簽。
02.孕婦懷孕滿6個月以上無法入境馬來西亞。

 

 

可免稅攜帶物品

 

  • 紅酒、烈酒或啤酒:不超過1公升
  • 菸草:不超過225公克(相當200支香菸)
  • 新服裝:至多3件
  • 新鞋:不超過1雙
  • 可攜帶或電池操作之個人護理衛生電器:不超過1件
  • 烹調過之食品:總價值不超過馬幣75令吉
  • 其他包括禮物及紀念品之物品(惟排除酒精飲料、烈酒、輪胎、內胎、菸草、香菸及汽車等:總價值不超過馬幣400令吉(但購買自蘭卡威、刁曼島及納閩之物品,總價值得不超過馬幣500令吉)。

 

其他物品攜入境須付30%固定稅率之關稅(惟酒精飲料、烈酒、輪胎、內胎、菸草、香菸及汽車等之關稅稅率依據當時馬國海關法令而定)。

 

二、管制與危禁物品

 

攜帶毒品最高可處死刑。禁止自以色列進口物品;無醫師處方之藥物或禁藥;武器、色情書刊;印有可蘭經文之布料或衣物。

 

三、 入出境攜帶貨幣限制

 

自2005年7月21日起,馬國恢復外匯浮動匯率制,旅客出入境攜帶馬幣最高金額以RM1000為限,外幣則可自由攜入,惟外幣攜出境額度不得超過攜入境之金額。出入境攜帶外幣低於RM10,000等值時,不必申報。出入境攜帶超過相當美金10,000元(約馬幣33,000元)之現鈔、硬幣、銀行匯票、支票及旅行支票等,應向馬國海關填寫「Customs No.22」表申報;若未依前述規定申報或未誠實申報者,將被處馬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或併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詳情可聯繫馬國國家銀行或查詢該行網站。

 

四、衛生防疫

 

  1. 凡年滿1歲以上來自黃熱病疫區之旅客須持有預防注射證明;曾經被列為疫區之國家或地區,馬國即視為疫區。
  2. 對動、植物無特殊規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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